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婚字第401號民事判決,見「柒、附記事項」

我一直覺得離婚是我父母做過最好的決定之一,對我(當時九歲)而言,傷害不是他們分開,是把我當成財產和工具,所以看到法官這段話我真的忍不住… 🥺